《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报案: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的投保公司报案,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